
五、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工程项目货物,专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工程货物具体招标程序和相关要求与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类似,本节只重点介绍其特殊规定。
一、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 还应遵守下列原则:
1.质量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对货物的技 术性能方面的要求。
2.安全保证原则(2014.77) 。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安全,在运输、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
3.进度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按期到货,保证与工程项目相关各方面的进度要求一致,不因货物供应进度产生问题,而影响工程总进度,使项目拖期。
4.经济原则。在保证货物质量前提下,货物必须遵守低成本、低价格、使用时低消耗的原则,每种货物的购置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计划安排的投资额。
5.国产化原则。货物采购要立足国内,除个别关键设备国内无法生产以外,凡是国内能生产的,且能保证质量的,原则上就不应再到国外采购。
二、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
1. 招标主体。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1) 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2)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2. 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 招标文件。
(1) 主要内容。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② 投标人须知;
③ 投标文件格式;
④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⑤ 评标标准和方法;
⑥ 合同主要条款。
(2)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022.18、2014.7 8)
①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数。
②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3)标包划分和分包。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① 技术规格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部分应详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 设计意图、标准规范、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图纸。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设备、材料等详细的、齐全的图纸,其中包括总图、制造详图、安装图、备品备件图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5) 评标方法。
① 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② 对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投标人( 2021.17)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 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020. 22) 。
5.投标文件。工程项目货物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一览表;
(3) 对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 投标保证金;
(6)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7)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6. 签订合同。
(1)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 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 货物合同与工程合同相比,有其特殊内容,如产品检验、测试方法与时间,产品的包装要求,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驻厂催交人员和监造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等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根据众多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取多种方式签订合同。
① 对于重要的设备,最好与一个总厂厂商签订合同,不要分散签订,这样有利于管理。
②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大宗材料,最好能与几家供货厂商签订连续供货和定期结算的供货合同 ,以防止独家供货时,厂商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延期供货。
③ 对于零星物资供应也要引起足够重视。施工现场常因某些零星的少量物资短缺而不得不临时局部停工,这将会打乱整个施工计划。
④ 在执行订货合同过程中一咨询工程师要密切注意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定货。
六、国内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特别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或者不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以及其他类型的工程咨询服务 (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并未强制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其具体招标程序和相关要求与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和货物招标类似。
1. 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一般需满足下列规定:
(1) 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② 投标人须知;
③ 投标文件格式;
④ 委托服务范围;
⑤ 评标标准和方法;
⑥ 合同主要条款。
(2 ) 标段划分。招标人可以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咨询服务分段、分项招标,也可以实行若干咨询服务阶段一次性总体招标。但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咨询服务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委托服务范围。招标人编制的“委托服务范围”也称“任务大纲”,是其要求咨询单位完成的咨询任务的详细说明文件。典型的委托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咨询项目背景材料;② 咨询项目的工作范围;③ 咨询项目目的、目标;④ 咨询项目所需的服务、调查及数据等;⑤ 客户和咨询单位各自应尽的职责;⑥ 对咨询成果和咨询费用报价的要求等。
(4) 合同条件。合同条件文本应当选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格式,或者选用有关行业协会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试行本》和根据试行本制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含8个分册)。
(5) 评标方法。国内采购工程咨询服务时使用的评标方法一般为综合评估法(2020.23) , 即对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的能力以及咨询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
(6) 投标补偿。如需要,在投标人须知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方案,包括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等。
3.投标文件:
(1 ) 技术文件可采用暗标形式。为保证技术文件评分的公正性,可考虑对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即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及徽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 投标文件的特殊形式要求。特别是表现投标方案的相关技术文件的内容、形式、数量和制作要求等。
(3) 投标报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全面转变为实行市场竞争报价。
二、 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及程序
1. 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常用采购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有两类: 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咨询服务,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框架合同、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聘咨询单位和个人咨询专家。
(1) 框架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相结合的两阶段招标选聘咨询单位,执行框架合同咨询任务。 是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的一种采购方式。合同金额在限额以内,需要较长时间陆续完成的系列咨询服务项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框架合同选聘方式:
① 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或几个阶段咨询的系列项目;
② 咨询服务内容和特点相同的项目;
③ 咨询服务内容和特点不同的短期、简单的项目。
(2) 个人咨询专家的选聘。选聘个人咨询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个人能够独立完成,选聘咨询单位不值得;
② 除办公条件外,不需要个人所在单位提供支持、组织管理和承担责任;
③ 个人的经验和资历是主要的合格条件。
2.国际工程服务采购程序。
世亚行贷款项目的选择方法主要包括6类: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基于质量的选择、固定预算下的选择、最低费用的选择、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和单 一来源的选择。其中,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方法、基于质量的选择方法是采购咨询服务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1) 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是在列入短名单的咨询公司中使用竞争程序,根据其技术建议书的质量和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来选择咨询公司。 具体选择程序包括:
① 准备任务大纲,明确咨询服务的工作目标和范围、职能和职责等;
② 准备费用估算及预算;
③ 刊登广告;
④ 准备咨询公司长、短名单;
⑤ 准备并发出建议书征询文件;包括:邀请信、咨询顾问须知、技术建议书标准格式、财务建议书标准格式、任务大纲、标准合同格式、世亚行成员国名单;
⑥ 接收建议书: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应分别装在密封的信封中同时提交(即采用双信封形式提交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2020.77)
⑦ 评审技术建议书:对技术建议书进行质量评审并打分,评审因素一般包括(2020.77)
a. 咨询公司与咨询任务有关的特别经验;b. 针对任务大纲制定的方法和工作计划的适当性;c. 提供咨询任务的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和胜任能力,考虑人员的一般资格、对工作的适合性、在类似地区工作的经验和语言;d. 知识转让(培训)计划的适应性;e. 主要人员中当地人员的参与。
⑧ 财务建议书公开拆封(2021. 18、2020.77): 对于技术建议书未能达到最低的合格分或技术建议书被认为未对建议书征询文件和任务大纲做出响应的咨询公司,其财务建议书将不予拆封并在合同签订后被原封退回。在拆封财务建议书时,应大声宣读咨询公司的名称、技术得分和建议的价格。
⑨ 评审财务建议书:如财务建议书存在算术错误,应予以校正。 一般情况下, 最低报价的建议书可得财务满分100分,其他建议书的财务得分按其报价成反比递减(2020.77) 。
⑩ 质量和费用综合评审:总分应在对质量和费用的得分加权后再相加得到,并决定了咨询公司的最终排名。 费用权重 一 般为20%(2020.77) 。
谈判并向所选中的公司授予合同:借款人应邀请得分最高的公司进行谈判。 如果谈判失败无法达成协议,借款人将邀请排名表中的下一家咨询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2) 基于质量的选择。仅对技术建议书的质量进行评审,而与技术建议书排名最高的咨询公司 就财务建议书与合同进行谈判的一种方法。征询文件只要求咨询公司提交技术建议书(不 提交财务建议书),了在使用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方法中所使用的方法完成技术建议书评审后六猎款人应要求获最高技术分的咨询公司提供一份详细的财务建议书。
(3) 固定预算下的选择。仅适用于简单的咨询任务,而且能够准确地界定,同时预算是固定的 。
(4) 最低费用的选择。仅适用于为标准的或常规性质的咨询任务(审计、非复杂工程的工程设计等)选择咨询公司,而这类任务一般都有公认的惯例和标准。
(5) 基于咨询顾问经历的选择。此方法可用于小型的咨询任务(通常不超过20万美元),不宜为此准备和评审有竞争的建议书。
(6) 单一来源的选择。只可在例外的情况下使用。只有在单一来源的选择方法表现出比竞争性 选择具有明显优势时,此方法才是适当的:这项工作是公司以前承担工作的自然连续;或 在紧急情况下,如应对灾害以及在紧急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所需要的咨询服务;或非常小的咨询任务(通常不超过10万美元);或只有一家公司是合格的或具有特殊价值的经验。
三、工程咨询服务费用计算(2017.78)
咨询服务范围非常明确,且咨询单位可以控制费用的项目 ,可以采用总价法、工程造价百分比法,也可以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法;而咨询服务范围不太明 确或难以准确确定范围的项目,可以按照咨询专家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计费,采用人月费单价法 、按日计费法及顾问费法更为适合( 2021.72)
人月费单价法。 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估算方法,也是国际竞争性工程咨询招标常用的费用计算方法。 由酬金、可报销费用和 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
(1) 酬金(2022.72)。 由承担咨询任务全体成员酬金总和构成。每位咨询人员的酬金数额等于他( 她 )的人月费率乘以其人月数。
① 人月费率。也称月酬金, 由咨询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福利费、海外津贴与艰苦地区津 贴 ,以及咨询单位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② 人月数的计算。人月数是以月数计算的咨询人员的工作时间。
③ 项目的全部咨询人员的酬金之和就是应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中的酬金部分。
(2) 可报销费用。是为执行咨询服务任务而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 2020.24)
① 国际与国内交通旅行费;
② 食宿费(世行、亚行规定每一类地区有对应的食宿标准);
③ 通讯费;
④ 各种资料的编制、打印、复印、邮寄费;
⑤ 办公设备、用品费;
⑥ 为当地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所付的费用;
⑦ 其他工作费用。
(3) 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执行咨询任务的过程中发生在酬金和可报销费用之外的费用。例如由 于工作量额外增加而导致的咨询专家酬金;由于通货膨胀、汇率波动而引起的成本费用的 增加等。 通常取酬金和可报销费用之和的5%- 15%。如果不发生上述情况,客户则不支付这项费用。
2. 按日计费法。是按咨询人员的工作日数计算所需费用的计费方法,即以每日费率乘以相应 的工作日数,加上其他非工资性的工作支出,如差旅费、办公费等。
3.成本加酬金法。是在经双方讨论同意的估算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一笔酬金的计费方法。
4. 总价法。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客户针对某项咨询任务商定的以总价计算咨询服务费用的方法。可分为固定总价和调值总价等形式。调值总价常用于服务时间较长(如一年以上)的咨询任务。
5.工程造价百分比法。是按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或概算)的某个百分比计算咨询费用。国际金融组织, 如世界银行不主张采用工程造价百分比法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认为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2022.19).
6. 顾问费法。是客户在一段时间内聘用个人咨询专家或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以支付顾问费的方式计算咨询费用。适合于持续时间较长,又需要依靠咨询专家的知识和经验随时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5. 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1) 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2) 公共服务平台(2022.20、2017.33)。是为满足各交易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和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验证、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3)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换相关监督信息的信息平台。
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 建设和运营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 建设和运营原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进行。
(3) 平台的主要功能。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 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 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等。
(4) 开放数据接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5) 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七、电子招标和投标
1.电子招标。
(1) 确定交易平台。(2)发布招标信息。(3)信息保密要求。(4)文件澄清方式。
2.电子投标。
(1) 运营机构限制要求。
(2) 注册登记和验证。
(3) 递交相关文件。
(4) 投标文件加密要才可使用 (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5) 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三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1.电子开标。
(1) 开标时间。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 文件解密(2021.1 9)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 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 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3) 开标记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 电子评标
(1) 进行在线评标。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
(2) ) 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3.电子中标
(1) 公示中标候选人和公布中标结果。
(2) 发出中标通知书。
(3) 签订合同。
(4) 异议与答复。
(5) 电子签名。下列数据应当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①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④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⑤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⑥合同;⑦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6. 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
1.政府采购的含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的法律。
(1 )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022.73) 。政府采购工程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2020.25) .
八、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1.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 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 公 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指采购人依法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招标工作 量较大,所需时间较多,招标费用较高。
3. 邀请招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目少、招标工作量较小、 可以节约招标的时间和 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2021.73)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 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 视待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征集;(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人书面推荐 。
4.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021.20)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韬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
(5) 确定成交供应商。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022.17 ) 。
5.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 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3)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4) 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5) 磋商。(6) 确定成交供应商。
6. 询价。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进行 报价。 适用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 询价。(4) 确定成交供应商。
7.单一来源采购。指由采购人直接选定1家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为其提供货物或服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